商业公司
ERPET CRYSTAL s.r.o.
注册办事处设在Staroměstské náměstí 481/22, Staré Město, 110 00 Praha
识别号:09727183
该公司在布拉格市法院维护的商业登记册上注册,C部分,插入341286。


通过位于互联网地址https://www.erpetcrystal.cz 的在线商店销售商品。

1.基本规定

 

1.1 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条款和条件")由ERPET集团a.s.的注册办事处Staroměstské náměstí 481/22, Staré Město, 110 00 Praha识别号:09727183,文件标识 "本公司 "在布拉格市法院维护的商业登记册B部分,插入341286(以下简称 "卖方")规范,根据第89/2012 Coll.号法案第1751(1)条的规定。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卖方与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简称 "买方")通过供应商的网上商店签订的购买合同(以下简称 "购买合同")相关的或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网上商店由卖方在位于https://www.erpetcrystal.cz(以下简称 "网站")的网站上经营。

 

1.2 目前有效的条款和条件的版本公布在网站上。

 

1.3 在网站上提交订单(以下简称 "订单")之前,买方也可以获得这些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交订单,买方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同时,通过这样做,买方确认他/她理解、同意并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全部措辞。这些条款和条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4 偏离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合同中的偏离规定优先于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1.5 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是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购买协议和条款和条件是用捷克语拟定的。购买协议可以用捷克语签订。

 

1.6 卖方可以改变或补充条款和条件的措辞。本规定不影响在上一版本的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期内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 用户账户

 

2.1 根据买方在本网站上的注册,买方可以进入其用户界面。从他的用户界面,买方可以订购货物(以下简称 "用户账户")。

 

2.2 在网站上注册和订购货物时,买方有义务正确和真实地提供所有信息。 买方有义务在用户账户中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买方在用户账户和订购货物时提供的信息被卖方认为是正确的。

 

2.3 对用户账户的访问由用户名和密码来保证。买方有义务对进入其用户账户的必要信息进行保密。

 

2.4 买方无权允许第三方使用用户账户。

 

2.5 卖方可以取消用户账户,特别是如果买方不使用他/她的用户账户或买方违反他/她在购买协议(包括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

 

2.6 买方承认,用户账户可能无法连续使用,特别是在对供应商的硬件和软件设备进行必要维护或对第三方的硬件和软件设备进行必要维护时。

 

3. 签订购买合同

 

3.1 网站上所有关于货物的介绍仅作参考之用,卖方没有义务就这些货物签订购买合同。民法典》第1732(2)条不应适用。

 

3.2 商店的网站上有关于商品的信息,包括各个商品的价格,以及如果这些商品因其性质而无法通过通常的邮寄方式退回,则退回商品的费用。商品的价格已包括税收和所有相关费用。商品的价格只要在网站上显示,就一直有效。这一规定并不限制卖方按照单独商定的条款签订购买合同的能力。

 

3.3 本网站还包含与货物包装和交付有关的费用信息。网站上提供的与货物包装和交付有关的费用信息只适用于在捷克共和国境内交付货物的情况,除非网站上另有说明。

 

3.4 为了订购货物,买方应在网站上填写订购单。该命令特别包含以下信息。

 

3.4.1. 所订购的货物(所订购的货物由买方 "插入 "网站的电子购物车中)。

 

3.4.2.货物购买价格的支付方式,所需的订购货物的交付方式的细节和

 

3.4.3. 与货物交付有关的费用信息。

 

3.5 在向卖方发送订单之前,应允许买方检查和修改买方在订单中输入的数据,包括关于买方发现和纠正在订单中输入数据所产生的错误的能力。买方通过点击 "订单 "按钮向卖方发送订单。订单中提供的数据被卖方认为是正确的。卖方应在收到订单后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在用户账户或订单中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以下简称 "买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确认收到订单。

 

3.6 根据订单的性质(货物的数量、购买价格的金额、估计的运输费用),卖方总是有权要求买方对订单进行额外的确认(如书面或电话)。

 

3.7 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通过交付订单接受书(接受书)建立的,该接受书由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买方的电子邮件地址。

 

3.8 买方同意在签订购买合同时使用远程通信手段。买方在使用与缔结购买合同有关的远程通信手段时产生的费用(互联网连接费用、电话费用)应由买方自己承担,并且不得与基本费率有差异。

 

4. 货物的价格和付款条件

 

4.1 买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卖方支付货物的价格以及与采购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有关的任何费用。

 

 

货到付款
用卡支付
银行转账

 

 

如果通过电汇付款,则付款到卖方的银行账户:4233412004/2700

 

4.2 与购买价格一起,买方也有义务向卖方支付与货物包装和交付有关的约定金额的费用。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购买价格也应包括与货物交付有关的费用。

 

4.3 在以现金或货到付款的情况下,购买价格在收到货物时支付。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购买价款应在购买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

 

4.4 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买方有义务将货物的购买价格与付款的可变符号一起支付。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当相关金额被记入卖方的账户时,买方支付购买价款的义务就得到了履行。

 

4.5 卖方有权,特别是在买方没有追加订单确认的情况下(第3.6条),要求在货物发往买方之前支付全部货款。民法典》第2119(1)条不适用。

 

4.6 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货物价格折扣不能合并使用。

 

4.7 如果在业务过程中是习惯性的,或者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卖方应就根据购买协议支付的款项向买方出具税务文件--发票。卖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卖方应在支付货款后向买方出具税务文件--发票,并将其以电子形式发送至买方的电子地址。

 

5. 退出购买合同

 

5.1. 买方承认,根据《民法》第1837条的规定,除其他外,不可能撤销根据买方意愿或为买方个人修改的货物供应的销售合同,不可能撤销易腐烂货物供应的销售合同以及货物。供应货物的合同在交付后与其他货物不可逆转地混合在一起,供应密封包装的货物的合同,而消费者已经从包装中取出,并且由于卫生原因不能退回,以及供应音像制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合同,如果消费者损坏了原始包装。

 

5.2 除非是条款和条件第5.1条中提到的情况或任何其他不能撤销购买合同的情况,买方--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后十四(14)天内根据《民法》第1829(1)条的规定撤销购买合同,如果购买合同的标的是几种类型的货物或交付几个部分,该期限从收到最后交付的货物之日起算。撤销购买合同必须在前一句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送到卖方的地址或卖方的电子邮件地址info@erpetcrystal.cz。

 

5.3 如果根据条款和条件第5.2条退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从一开始就被取消。必须在撤销合同后的十四(14)天内将货物退回给卖方。如果买方-消费者退出购买合同,买方承担将货物退回给卖方的相关费用,即使货物因其性质而无法通过通常的邮政途径退回。

 

5.4 如果根据本条款第5.2条退出合同,卖方应在买方退出采购合同后的十四(14)天内将从买方处收到的资金以卖方从买方处收到的相同方式归还。卖方也有权在买方返还货物时或以其他方式返还买方提供的性能,前提是买方同意且不产生额外费用。如果买方退出购买合同,在买方将货物归还给他或证明他已将货物发送给卖方之前,卖方没有义务将收到的资金归还给买方。

 

5.5 卖方有权单方面将货物损坏的付款要求与买方要求偿还货款的要求相抵消。

 

5.6 如果买方-消费者根据《民法》第1829条第1款的规定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卖方也有权在任何时候撤销购买合同,直到买方接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 "应将购买价款退还给 "买方",不得无故拖延,以现金形式汇入 "买方 "指定的账户。

 

5.7 如果赠品与货物一起提供给买方,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赠品合同订立的条件是,如果买方退出购买合同,与该赠品有关的赠品合同应停止生效,买方有义务将该赠品与货物一起退还给卖方。

 

6. 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6.1 如果运输方式是根据买方的具体要求商定的,买方应承担与这种运输方式有关的风险和任何额外费用。

 

6.2 如果根据采购合同,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到买方在采购订单中指定的地点,则买方有义务在交货时接收货物。

 

6.3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有必要重复交付货物或以不同于订单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买方应支付重复交付货物的相关费用或不同交付方式的相关费用。

 

6.4 从承运人处收到货物后,买方应检查货物包装的完整性,如果有任何缺陷,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如果发现包装有损坏,表明有未经授权的入侵货物,买方可以不接受承运人的货物,并有义务通知卖方。

 

6.5 如果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这些费用。在不接受的情况下,运输给买方和返回给卖方的费用最多为200捷克克朗。

 

6.6 双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进一步权利和义务可由卖方的特殊交货条件(如果由卖方发布)规定。

 

7. 因履约有缺陷而产生的权利

 

7.1 双方在瑕疵履行权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相关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第1914至1925条、第2099至2117条和第2161至2174条以及经修订的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634/1992 Coll.号法案的规定)的约束。

 

7.2 卖方应对买方负责,货物在收到时没有任何缺陷。特别是,卖方应向买方负责,在买方接受货物时。

 

7.2.1. 货物具有双方商定的特性,如果没有协议,则具有卖方或制造商描述的特性,或买方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他们所做的广告预期的特性。

 

7.2.2. 货物适合于卖方所说的使用目的或该类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

 

7.2.3. 如果质量或工艺是参照商定的样品或样本确定的,货物在质量或工艺上与商定的样品或样本相符。

 

7.2.4. 货物具有适当的数量、尺度或重量;并且

 

7.2.5. 货物符合立法要求。

 

7.3 条款和条件第7.2条规定的条款不应适用于以较低价格出售的货物,不应适用于商定较低价格的缺陷,不应适用于因正常使用货物而造成的磨损,不应适用于与买方接管货物时的使用或磨损程度相应的二手货物的缺陷,或因货物的性质造成的缺陷。

 

7.4 如果缺陷在收货后6个月内表现出来,货物应被视为在收货时就有缺陷。买方有权在收到消费品后二十四个月内对其发生的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

 

7.5 买方应在卖方的商业地址(就所售货物的范围而言,有可能接受索赔)或在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主张因缺陷履约而产生的权利。

 

7.6 与卖方的缺陷责任有关的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可由《卖方投诉条例》规定。

 

8.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1 买方在支付了货物的全部购买价格后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

 

8.2 卖方不受《民法典》第1826(1)(e)条所指的与买方有关的任何行为准则的约束。

 

8.3 消费者投诉由卖方通过电子地址info@erpetcrystal.cz 进行处理。卖方应将有关处理买方投诉的信息发送至买方的电子地址。

 

8.4 捷克贸易检查局,其注册办公室位于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Prague 2,身份证号码:000 20 869,互联网地址:www.coi.cz,有权对购买合同引起的消费者纠纷进行庭外解决。位于ec.europa.eu/consumers/odr/的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可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在购买合同下的争议。

 

8.5 捷克共和国欧洲消费者中心,注册地址为Štěpánská 567/15, 120 00 Prague 2,互联网地址:www.evropskyspotrebitel.cz/,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5月21日关于消费者争议在线解决的第524/2013号条例(欧盟),并修订第2006/2004号条例和第2009/22/EC号指令(关于消费者争议在线解决的条例)的联络点。

 

8.6 卖方被授权在贸易许可的基础上销售货物。贸易管制是由贸易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的。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进行监督。 捷克贸易检查局除其他事项外,还负责监督关于消费者保护的第634/1992 Coll.号法案的遵守情况,经修订。

 

8.7 买方在此承担《民法典》第1765(2)条所指的情况变化的风险。

 

9. 个人数据的保护

 

9.1 个人数据的保护受隐私政策的约束。

 

10. 交付

 

10.1 买方可以通过买方的电子地址接受服务。

 

11. 最后规定

 

11.1 如果购买协议所建立的关系包含国际(外国)因素,那么双方同意该关系受捷克法律管辖。这并不影响消费者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下的权利。

 

11.2 如果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无效或变得无效,无效的规定应被一个含义尽可能接近无效规定的规定所取代。一项规定的无效或失效不应影响其他规定的有效性。

 

11.3 卖方有权修改条款和条件,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新版本的条款和条件,而不需要无故拖延。

 

11.4 包括条款和条件在内的《采购协议》由供应商以电子形式存档,无法查阅。

 

11.5 每一方都有义务毫不拖延地将可能影响服务合同义务履行的所有事实通知另一方。

 

11.6 卖方的联系地址。Staroměstské náměstí 27, Prague 1, 110 00电子邮件地址:info@erpetcrystal.cz,电话+420 224 229 755。

 

11.7 本条款和条件自2018年5月24日起生效并发挥效力。